利辛县永兴镇徐寨村村民徐国义收养了一孙女玲玲(化名),辛辛苦苦抚养了三年,却被其亲生父母抢走。因徐国义不具备收养资格,没有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当然受不到法律保护,对此,他只得自吞苦果。不过,对于自己的经济损失,他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讨要。
徐国义有两个儿子,已婚的大儿子育有两个男孩,一家人都非常想要一个女孩。巧的是,2011年,当地一村民(中间人)给他家介绍了小女孩玲玲,时年5岁,涡阳人。
三年前,玲玲的父亲和母亲离了婚,离婚后,玲玲跟随母亲生活,之后,母亲又找了新男友,男友不愿抚养玲玲,于是,玲玲母亲托人将其送给了徐国义。当时,徐国义通过中间人,给了玲玲母亲1万元现金。“我们抱养的孩子,没到当地民政局办任何收养手续,到现在孩子的户口也没有。 ”
其实,徐国义的大儿子根本办理不了收养登记手续,因为,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徐国义的大儿子不具备这一条件,却收养了玲玲,因此,双方收养关系也就不成立。
徐国义告诉记者,玲玲在她家,他视为亲孙女,儿子儿媳也视如己出,有好吃好喝的,首先想到的就是玲玲。有一次,玲玲的母亲到他家看望孩子,当看到孩子生活得非常好,放心地离开了,自此再也没来过,更没有提出要孩子。
小玲玲快乐地成长着,去年7岁,到了上学年龄,徐国义将其送到村小学读一年级。今年2月的一天中午,在上学路上,玲玲被亲生母亲拉上车带走了。他通过中间人找到涡阳,可玲玲母亲不愿见他。
徐国义到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愿立案,理由是对方不是拐卖小孩。“孩子在我们家三年,和我们都有感情了,难道就这样白白被她母亲抢走了? ”
徐国义一家想要回孩子,于法无据,不过,他们抚养玲玲三年所花的抚养费可以要回。本报法律顾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宝认为,孩子母亲从徐国义处要的1万元现金,以及徐国义一家抚养玲玲三年的抚养费,都是玲玲母亲的不当得利,其母应予以返还,否则,徐国义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维权。
收养孩子,不仅要具备收养条件,还要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登记了,收养关系也就成立了,自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由此可见,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就受到法律保护,即使是亲生父母,也无权再要回自己的子女。
实习生 王 贞 本报记者 王明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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