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有关规定,原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于2007年7月依法转让给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又于2007年12月依法转让给利辛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该等债权对应的借款合同、抵债协议、还款协议、担保合同等项下的全部权利也已依法转让给利辛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现特公告通知与该等债权有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等债权转让的事实。
利辛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现特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利辛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本告示仅列示各债务人截止到2008年3月30日的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予偿还的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计息规定和贷款合同约定计息利率方式计算。
联系地址:利辛县财政局西二楼 联系电话:0558-8800726邮编:236700
还款指定账户1311322809200002617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利辛支行
特此公告
利辛县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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