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偷排污染物,导致市民饮用水源被破坏;企业为了逃脱当地环境监管,跨省倾倒危险废物。这两起连续发生在广西的镉污染事件和安徽省境内的重大环保事件,再一次触痛社会的神经。社会在发展的同时为何不能与环境保护同步进行?环境污染事件接连出现,赔偿、惩罚过后,需要更长时间修复的水流和土地,谁来负责?若被污染处,潜在的危害后果在未来出现,又该谁来埋单?
不再纯洁的水流
1月15日,广西龙江河宜州市怀远镇河段水质出现异常,河池市环保局在调查中发现龙江河拉浪电站坝首前200米处,镉含量超《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类标准约80倍。截至2月2日最新统计,龙江河宜州拉浪至三岔段共有不同规格133万尾鱼苗、4万公斤成鱼死亡,涉及养殖户237户,网箱758箱。死鱼经检测是镉超标所致。
1月25日,广西龙江河镉污染事故已锁定两个违法排污嫌疑对象,分别是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
经查,他们都没有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明知生产废渣是危险废物,仍然利用溶洞恶意排放高浓度镉污染物的废水,造成龙江河镉污染事故。
据参与该事故处置的环保专家估算,此次镉污染事件镉泄漏量约20吨。专家称,由于泄漏量之大在国内历次重金属环境污染事件中都是罕见的,此次污染事件波及河段将达到约300公里。
截至2月2日,司法机关已经对9名涉嫌违法排污的相关企业负责人依法刑事拘留,其中包括金城江鸿泉立德粉厂6人、广西金河矿业股份有限公司3人,另有3名责任人还在通缉追捕中。
连遭横祸的土地
就在我们为龙江河流域的市民饮用水担心时,利辛、涡阳再次遭遇外省企业跨省倾倒危险废物的消息,将环保问题与我们无限拉近。
10多米外就能闻到刺激性气味,黑色液体从破桶里流出,被污染土壤装填了1700多个编织袋,重达80吨;毒性强且致癌的化工废料,被随意倾倒在河坡上,随时可能导致大面积水体严重污染……这是近日新华社记者在走访安徽省北部两县的危险化工废料倾倒污染事件现场,触目惊心的描述。
这不是安徽北部第一次遭遇倾倒危险化工废料,而且几乎都是江苏、浙江等省的化工企业利用安徽当地居民,进行跨省倾倒。2009年,利辛、涡阳两县发现了千余桶来自浙江普洛得邦制药公司的化学废料,其中400多桶被倾倒或出现泄漏,造成利辛县阜涡河长达10公里河段的水质受污染。
此次的倾倒,将近20吨的危险废物,其中仅利辛县境内被污染的土壤重量达80吨。目前,利辛县和涡阳县两处危废现场被全部清理,废料和被污染土壤被装车运往滁州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安徽省环保部门统计,在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内,安徽省发现近10起跨省倾倒危险废料污染事件,这些化工废料大多名列国家危险废物目录。每吨危废无害化处理费用至少要在3000元以上,在地下交易中,上线的价格仅仅每吨百元甚至几十元,可谓暴利。
不可推卸的监管失职
安徽省律师协会民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汪培文律师认为,安徽遭遇的跨省倾倒与广西违法排放,根源在于企业企图降低生产成本,不惜铤而走险所致。这些企业为何能够轻松实现目的?显然是我们的监管环节出了问题。如果监管到位、监测及时,污染物不会被轻而易举地流出或排放。
汪培文律师认为,从接连发生的环保事件中,我们不得不反思,在现有制度中,问责政府、处罚企业是否能够达到震慑的作用。我们有过赔偿、惩处的先例,但是问题还是接连出现。所以,首先应严格新建项目环境准入,应特别注意审查危险废物的产生量和利用、处置去向。其次加大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如公布辖区内危险废物重点产生、运输和经营企业相关信息,重点企业应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等。第三,建议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专项非法倾倒化工废料检查,建立危险废物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加大贯彻固废法等环保法规。对恶意倾倒危废的企业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严厉追究责任。“污染问题要根本解决,就是要从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下工夫,更重要的是要保证它的执行力。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要从全面、系统和配套上入手,要加大处罚力度和强化问责制度,要足以震慑违法排污和失职、渎职行为。 ”
涉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具体到广西镉污染事件中,受损居民该找谁负责?涉事企业及负责人又该承担怎么的责任?省律协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詹涛说,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污染企业首先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66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受损居民只要证明排污企业排放污染,其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可能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便可直接推定两者存在因果关系,由排污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排污企业如果认为自己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若举证不能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排污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同时,根据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将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对于有关监管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除应对相关人员予以行政处分之外,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渎职罪的刑事责任。
根治污染须“一票否决”
广西镉污染事件毋庸置疑属于公众性污染事件,对百姓权益造成了严重侵害。其实,类似于镉污染事件这样的重大公众性污染事件,在近些年呈现出频发状态。在此之前,紫金矿业污染事件、哈药六厂污染事件以及年前的渤海湾漏油事件等一系列重大环保污染事件不能不令人反思。
“企业唯利是图,违反规定排放污染固然是酿成一起起公共污染事件的主要原因。但更为关键的是,主管部门监管的不力,环保管理成为‘软肋\’背后,助长了一些企业的嚣张气焰。有关专家表示,一些地方政府甚至出于GDP增长的需要,而全然不顾为此付出的环境被污染、生态遭破坏、民生受损害的沉重代价,只有当污染酿成了事件,方才意识到纵容污染企业的严重性。”
专家表示,要想根除重大污染事件频发的土壤,除加大对肇事企业的制裁力度外,还必须将环保指标纳入相关领导的政绩考核之内,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在制度上建立完善的考核机制,一旦辖区内出现重大公众性污染事件,在处罚肇事企业的同时,相关管理职能部门与领导也难逃其咎。唯有如此,类似于镉污染这样的重大恶性事件才会逐渐消失。
“其实,我国的刑法也在与时俱进,对环保方面的刑事责任相应的加重。”安徽大学法学教授、一级律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原理事唐大森分析,《刑法修正案(八)》中,在强化环保方面,扩大了适用范围,犯罪对象扩大,也就是扩大了被污染环境的范围。同时,将原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追究责任改成有污染危险就追责,加大了对环境破坏性的打击力度,增加了定罪的可操作性。
“可圈可点的刑法进步,能够反映出我国当前对环境污染的打击在不断增进,但是,此次的修正案中,依然有不足之处。一是定刑过低,最高刑才7年;二是修正案中,依然将此罪名的主观方面设计为‘重大事故\’,仅仅是过失,但是,在这两起环保事件中,尤其是跨省倾倒,应该认定为间接故意,那么追责的程度就应该加重。”
当然,广西镉污染以及安徽遭遇的跨省倾倒,都将通过民事诉讼或者行政手段,赔偿受损民众。但是,一些严重的污染事件给环境所带来的危害不是在短期能消除的,可能要花上几十年或更长时间才能逐步消除,至于污染给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带来的损害却是更直接的和长远的。唐大森教授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环境问题的修改,还亟需司法解释细化具体的操作,同时,针对这些未来的“潜伏污染”,我国更应该在环境损害评估与因果关系方面,设立鉴定机构,通过环保专业法庭进行审执一条龙,确保未来的损害依然有源可溯,责任能够明确。·本报记者唐欢 许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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