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发伟,男,崇州市人,2011年8月至2014年6月担任崇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中小担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韦发伟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48家公司及企业负责人现金141.3万元及经鉴定价值3.1万元的“欧米茄”牌手表一只。同时,韦发伟违反公司贷款担保规定,采用隐瞒手段在公司账务核算体系之外,违规为部分企业办理担保业务,致使国有公司遭受损失1130万元。
2015年8月,崇州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韦发伟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同月,纪检监察机关启动对其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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