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钧
一个基本的常识和事实是,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源于冲动和赌气,对于那些因家暴、犯罪等导致的情感破裂,尽快离婚恰恰能使受害一方及时止损,有利于社会和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4日分组审议了民法典草案。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规定了离婚冷静期制度。对此,政协委员李钺锋认为,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当事人轻率、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但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导致。“对于有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李钺锋说,建议在草案中增加条款规定,对于存在特定情形的离婚登记申请,可不设置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一个月,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这一规定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人们最担心的是,离婚冷静期会给在婚姻中忍受暴力的一方造成更大的伤害。
中国人向来有“劝和不劝离”的传统思维,且从某种立场看,上升的离婚率不利于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尤其是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人们对婚姻缺乏严肃的态度,有赌气的因素在。而离婚冷静期既节省了工作人员的大量调解时间,又免去了工作人员越权或不履职的嫌疑。
但一个基本的常识和事实是,不是所有离婚夫妻都源于冲动和赌气,对于那些因家暴、犯罪等导致的情感破裂,尽快离婚恰恰能使受害一方及时止损,有利于社会和谐。记得媒体曾报道过成都法院有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案例,一女子因不堪忍受丈夫家暴,向法院提交离婚二审上诉书,但法院最终判决不离婚,法官称要给双方冷静期。从受害女子的角度看,为其离婚诉求设定冷静期,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她将继续处于一种忍受暴力的悲惨境地,她要怎么冷静?是忘记家暴的痛苦,还是对丈夫的做法由反抗转变成理解?事实证明,有些源于善意的法律条款,如果遇到一个只会粗暴判案、一刀切的法官,效果就会走向初衷的反面。
我国设置家暴冷静期,有借鉴西方国家做法的成分。但借鉴的同时,不妨也看看别人是如何对待家暴的。在德国,施暴者将会被强制离家,违反者会被警方拘留甚至被监禁。在美国,警察如果发现女方因家暴导致身上有伤,会立即逮捕施暴者并将其移交检察官处理,即便释放了也不能随意回家,如果受害人起诉离婚,那么施暴者将占不到任何便宜。新西兰法律规定,禁止虐待家人行为,否则另立罪名,会比一般攻击受到更严厉的处罚。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既应有明确的使用范畴,也基于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不是谁想设就设、想用就用的。
从法律角度看,婚姻中一方对另一方长期施暴,乃至出现犯罪行为,早就不仅仅是触犯了婚姻法,不再是单纯的离婚案件,而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甚至是虐待罪,因此就更不适用于婚姻法范畴中的“冷静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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