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玲)自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实施以来,池州市已连续两个季度获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累计获得补偿资金1152万元,居全省首位。
去年,省环保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试行)》,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按照环境质量逐年改善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季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去年,池州市细颗粒物平均浓度为43.4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27.7%,降幅居全省首位,完成了省定目标,空气质量改善幅度居全国第16位;可吸入颗粒物平均浓度为65.7微克/立方米,比上年下降了26.2%;空气优良天数比例为81%,比上年提高了12.2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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