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一名8岁男童被恶狗抓伤事件经本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加强对犬类管理再次成为当地热议的话题。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昨天获悉,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池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下简称《通告》),旨在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告中提到: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得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市场、医院、宾馆、饭店、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候车(船)室等室内公共场所;不得携犬进入公园、广场、码头等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通告要求,携犬外出时,应由成年人牵引,主动回避行人,并随身携带清洁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未能及时清除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规定,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所养犬只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违章养犬或拒绝、阻挠捕灭违章犬,造成犬只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对养犬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若家养犬伤人,通告明确:所养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将伤人犬及时送交畜牧部门隔离检疫。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告还明确,该通告自发布之日(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
记者采访中获悉,池州市出台的这个《通告》目前仅属于一个过渡期的临时措施。由于之前的《池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目前处于失效状态,同时,加强犬类管理已列入2019年池州市地方立法计划。“但目前还只是论证调研阶段,立法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在借鉴周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出台了这个过渡期的临时性方案。”相关部门人员介绍。
对该通告的出台,池州市民拍手称快,并希望能真正落实到日常的现实管理中;同时也有市民指出,《通告》内容过于简单,处罚力度也太轻,“市民反映强烈的流浪狗怎么管通告均未涉及。家养犬理应实行信息登记持证制度、城市一些大型犬、恶性犬应当禁养。”还有市民提出具体建议:不能等狗咬伤人了才进行处罚,而且处罚有些偏轻!应限期对家养犬类登记、发证发牌,期限之后,凡街头无牌无证犬,一概视为野犬,“或捕杀、或收容”。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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