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地有两份承包合同
“我都已经承包了十多年的地,怎么能说是别人的? ”定远县拂晓乡林业村村民房华林最近心里有点堵得慌。他告诉记者,早在1998年,村里就将一片10亩的荒山地发包给自己,承包期为30年,“可最近,前任村委会主任刘明军却声称这片承包地是他的,并且手中也有一份承包合同,一块地咋能有两份合同呢? ”房华林透露,像他这种情况的村民还有好几户。
记者在房华林提供的 《拂晓乡政府林、果承包合同书》上看到,发包方为拂晓乡政府,乙方即为承包户房华林,合同正文的第六条写明,“承包期限为30年,由1998年元月1日至2028年元月1日止。 ”在合同的落款处,加盖有受乡政府委托执行相关事宜的拂晓乡林果站公章、作为“鉴证单位”的拂晓乡人民政府公章、作为“林权单位”的拂晓乡草庙王村(现并入林业村)村民委员会公章,以及承包方房华林的签名。
而在采访中,该片山地的另一位“主人”刘明军表示自己手中也有一份合同,并且发包方是真正享有林权的草庙王村竹原村民组。
“应付检查”造的假?
“1998年的那批合同是无效的,是为应付检查造的假。 ”曾任林业村村主任的刘明军说,1998年,定远县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造林评比,每块林地都要确定到专人管理,“为应付县林业局的检查,就以乡政府的名义跟农户签订了林果承包合同。 2000年前后,拂晓乡林业站到村里核实造林情况,认定1998年时签订的林地承包合同是无效的。 ”
刘明军还解释称,这片山地的权属在竹原村民组,乡政府和村集体都不是林权单位,因此无权发包,并且当时签合同在程序上也是先把乡林果站、乡政府和村里的公章都盖上后再找农户签字的,不符合规定。 “认定是无效合同后,归属权重新回归村民组集体,2001年我就经村民组发包,承包了这10亩山地。 ”
谁为“造假”买单?
针对刘明军的说法,池河林业站(原拂晓乡林业站并入)站长陈书文表示,当时村委会拿给农户签的合同是该乡为加强果树管理而印制的统一格式合同,“都是加盖好林果站和乡镇府的公章,是村里擅自将这合同用来和村民约定承包地,林果站对此事并不知情。 ”并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何合同上还加盖有该站的公章? “当时乡林果站的公章在乡政府。 ”陈书文如是表示。而刘明军声称其当时尚不在任,拂晓乡曾经分管林业的副乡长也以不了解具体情况为由,未作表态。
省造林经营总站相关负责人表示,林地发包方的确必须是林权归属方。针对房华林遇到的情况,首先应该确定该林地的权属是在村集体还是村民组集体,“只有在真正享有林权的前提下,才有权对林地进行发包或转包。满足这一前提和符合相关程序,则以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 ”
“如果林权真的在村民组,那我十多年来的辛苦不都白费了么? ”房华林担心,如果自己手中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那谁该为“造假”买单?
针对这一问题,安徽永承律师事务所许福昌律师认为,如果争议林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委员会,则房华林持有的合同应该得到确认。如果争议的林地所有权属于村民组,则要进一步明确房华林是否属于该村民组村民。如果属于该村民组村民,则房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经过十年的经营,村民组也没有提出异议,应该确认房的林地经营权,重新补充完善手续。许福昌表示,如果通过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房的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则利益既得者刘明军应该对房华林进行补偿,此前的发包方也应该对房华林依法进行赔偿。
本报记者 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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