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定远县一位农村小学教师邓某的哥哥向本报“说法热线”投诉:其弟邓某今年5月14日经法院再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邓某不服,提出上诉。而在这之前,定远县法院已经以强奸罪判决过邓某一次,判处他有期徒刑八年,邓某上诉至滁州市中院,中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新审判。
是什么原因导致邓某屡屡上诉呢?
被告家属:证据不足
被告人哥哥告诉记者,2009年4月27日上午,被告人邓某在学校上课,10点多时校长找他,说县刑警队找他了解情况,其弟和校长一起到了刑警队以后才知道有个姓周的老奶奶把他告了,说他强奸她的孙女武某某(武某某虚岁6岁)。同日,邓某被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远县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8日,邓某被逮捕。
被告人邓某一直否认自己犯有强奸罪,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认为此案证据不足,且有两大疑点值得关注。
在2009年9月8日定远县法院的第一份判决书上共有8条证据:1.被告人的陈述;2.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3.证人被害人的奶奶周某、爷爷武某、母亲杨某,均证实被害人在案发后告诉他们,其被被告人奸淫的事实;4.证人朱某某证实被害人的奶奶、爷爷向其反映过被告人奸淫被害人的证言;5.证人徐某、朱某证实被告人将被害人从教室带走的证言;6.证人陈某证实被告人将被害人从教室带到一处住家的房子把门关上的证言;7.被害人辨认被告人照片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刑事照片;被害人的医检证明等。
被告家属表示,证据大多是证人证言,而且很多是转述的证言,根本不具有说服力。他们提出了两个疑点:
一是被害人武某某2009年4月26日和4月27日的体检结果相差很大,4月26日的体检结果是看外表没什么痕迹,4月27日的结果是外阴充血明显,处女膜5点处不完整。
被告邓某的辩护律师曹钧认为,前后两份医院体检结论矛盾,证明武某某的生殖器官是新伤,是自伤,不是被告人邓某所为。
二是他们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证据法院没有鉴定,那就是小女孩奶奶周某跟同村村民的谈话录音。
检察官:重新侦查后再审
被告的哥哥徐某说,事情发生后,曾有邻居问周某,其孙女武某某到底有没有被强奸,周某表示,没有,就是因他(被告)打了武某某,她很生气,所以就告他强奸。而这些对话恰巧被一个耿姓小女孩用MP3录下来,制成光盘,交给了被告家人。令被告家人不理解的是,法院并没有对录音进行鉴定。
就整个案件的审判过程及被告家属提出的这两个疑点,记者联系了相关专家,合肥市某检察院一位长期从事刑诉的检察官表示,从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几条证据来看,基本都是证言,没有过硬的物证。
该检察官说,据他了解,录音证据鉴定只能证明声音是否是由小女孩的奶奶发出来的,而无法鉴定这份录音是否经过剪辑,是否将在甲地说的话移至乙地,小女孩奶奶的录音只能作为间接证据,但有了这个间接证据之后,可以进一步获得一些直接证据。就这个案子的情况来看,最好是补充侦查后再进行判决。
录音能不能作为证据?
本报法律顾问许福昌律师认为,录音可以用作证据,但首先录音要真实、合法、关联。
有关专家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性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其中包括视听资料。且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看出,对未经司法机关允许或者对方同意而私自录音所得的证据,法律并没有加以排斥,只是要求在对待这类证据上,应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辨别其真伪。在司法实践中,欲使录音、录像证据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一般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录像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二是录音、录像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录像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性则予以否认。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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