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耕地原是农村集体所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出售集体土地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然而,定远县一个村民组会计为了一己私利,不顾村民的利益,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伙同村民组组长私自卖掉24亩多集体土地。 6月16日,定远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王某,原是定远县定东村西周村民组的会计。 2001年3月起,王某伙同西周村民组原组长张某,在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西周村民组的部分公地及一些村民承包地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作为宅基地出售给他人。在出售过程中,王某、张某两人以西周村民组的名义与买地人签订“征地协议”,并向买地人收取数额不等的提成,从中谋取暴利。经公安机关调查,西周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皆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王某在担任西周村民组会计10年间,与张某共同和他人签订91份“征地协议”,出售集体土地面积高达24.025亩,非法获利96万余元。
案发后,王某在2010年10月8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张某则外出逃跑。 2010年11月1日,王某被定远县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慕容戈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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