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定远县检察院认真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对一起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细致入微地审查、核实其真实年龄,有效防止一起错案发生。
4月8日,犯罪嫌疑人俞某伙同杜某等人,在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将骑电动车的李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李某达到轻伤程度。 6月8日,公安机关对俞某提请批准逮捕。办案人员发现,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慎重起见,侦监部门对俞某的年龄进行认真查证。在询问中,俞某的母亲反映儿子的出生日期应为1995年5月11日,迁移户口时错转为1994年5月12日了,这一情况顿时引起了承办人的高度警惕。俞母提供一份保存多年的日历,上面有俞某外婆亲手记载的俞某出生日期和时间,系1995年农历四月十二 (即1995年5月11日)下午3时。
由于该证据系孤立证据,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证明力不够充分。于是办案检察官又找到俞某出生时户籍所属的派出所,希望调取原户口底册,但因多次搬迁已无法找到当年的户口底册。办案检察官又想到了俞某出生时的医院,在县计划生育服务站,经过耐心细致的寻找,终于调取到俞母分娩时的住院病历,在病历上记载着俞某出生于1995年5月11日下午3时,这与日历上的出生时间完全吻合。至此,两份证据相互印证,足以采信。该院最终认定俞某的出生时间为1995年5月11日。因其作案年龄未满16周岁,对寻衅滋事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在7天的审查期限里,办案检察官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辞劳苦查明事实真相,挽救教育了一个正值花季年华的未成年人,同时也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沈菊芳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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