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三年来,我在定远县法院民庭参与了部分土地纠纷案件的审理工作,我所在的民二庭共参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63件,纵观这些案件,其产生原因既有历史原因,又有法律和政策衔接不协调等原因。而国家对农业土地承包经营中产生纠纷的解决,走过了主要依靠政策调整到以政策调整为主、法律调整为补充,再到政策调整与法律调整并重、直到目前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历程。法律、政策的多变性和灵活性与土地变动缓慢的过程性、滞后性产生了矛盾。
随着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因此纠纷产生就有其不可避免的原因。但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政府职能错位、行为失范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乡镇政府工作不到位,缺乏必要的村、镇干部行政规范指导,造成农村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土地局部小调整,以及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和管理中不必要的失误等,这些因素都导致土地承包纠纷不断产生。
如何依法化解当前大量发生的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结合自己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工作体会,首先,建议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仲裁委员会,充分发挥仲裁委员会的职能,运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大量化解该类纠纷,从而减少该类纠纷的诉讼。
其次,各地中级法院对基层法院要加大指导力度,统一审理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尺度,特别是对该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性的案件作出具有“判例性”的判决,并及时通报,使得基层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有章可循”,避免因案件的发回重审而加剧该类纠纷的矛盾。
最后,注重调解。同村农民之间大多沾亲带故或几代为邻,因此具备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在处理过程中,宜坚持调解主导方式,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让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话中共同寻求解决土地纠纷的方法,争取利用多方面的力量,解决各类土地承包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张华昌施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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