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瑞
虽然现代的法学理论、侦查理论以及法律条款都一直强调要尽量减少口供在整个证据体系中的作用,但是口供无论是在证明犯罪行为还是在指导侦查方向的作用上,其地位依然举足轻重。在贪污贿赂犯罪中,由于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加上行受贿行为的特殊性,口供无疑是整个证据锁链中最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重点要突出。笔录的作用在于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证人的陈述以书面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达到对案件相关情况证明的作用。事实上,从笔录的内容来看,要使笔录起到最大的证明作用就必须有所取舍,对有关问题的表述也要突出重点。以受贿罪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为例,法律上对受贿罪的相关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我们对这个表述进行分割,发现受贿罪的构成要有几个特征:一是主体限定为 “国家工作人员”;二是要有职务便利;三是收受他人贿赂,要求主观上是明知;四是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包括许诺和可能)。只有做到环环相扣,才能使这份有罪供述的笔录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对案情全面把握后,选择最佳的叙述方式。众所周知,对一件事情的陈述可以是顺叙、倒序或者是插叙。在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讯问(询问)对象所表达的信息很有可能是零零散散而又杂乱无章的,根本不能按照原话记录下来,所以我们在做笔录以前必须要把讯问(询问)对象所要表达的全部信息收集起来并重新整合、归纳,选出最为合适的陈述方式,对事情的整个来龙去脉做一个条理清晰、内容完备、准确的陈述。条理清晰要求对讯问(询问)对象表达信息按照先后顺序、轻重缓急来进行分类,对与案件有直接影响的内容突出表达,与案件关系不大的内容一笔带过,与案件无关的不记;内容完备、准确则要求笔录要把讯问(询问)对象的有用信息全面客观地记录下来,必须真实反映讯问(询问)对象的意思表示,以免造成笔录不能真实反映讯问(询问)对象意思表示的结果,从而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关于讯问(询问)问题的设置。在做笔录之前应该在脑海中形成一套系统的提问提纲,对于每一个问题所针对的案件情况要清晰把握,做到既不问无关的问题,也不漏掉关键的问题。此外,在实践当中,我们会遇到不同的案件,应当对个案进行分析,发现其特色的问题。下面笔者以一起共同受贿案为例:犯罪嫌疑人为一男一女,男的是单位领导,女的只是一般工作人员,二手共同受贿,然而在共同受贿之后的分赃过程中,女性普通工作人员分得的赃款远远高于男性领导分得的赃款。就这个案例来说,从表面上看似极不合理,但是如果我们加入关于这两人之间关系的提问之后,犯罪嫌疑人的陈述为该两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或者比较亲密的关系,则会使整个看似不合理的情况变得相当的理所当然,从而打消其中的困惑和疑问,也使得整个笔录变得很完美,其证明力当然更强。
(作者单位: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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