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虽为长兄未经弟弟授权,擅自代弟弟签协议,处分弟弟的土地承包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近日,凤阳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县农民徐友良、徐友刚与被告徐友权、李凤兰土地转让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徐友权、李凤兰签订的协议中将徐友良、徐友刚户承包土地每户拨一亩给李凤兰户的协议无效。
上世纪九十年代,李凤兰因无能力耕种其名下3亩承包地,遂私下协商转给徐友权兄弟三户耕种,每户一亩。此后,二轮土地发包时,徐友权、徐友良、徐友刚分别在与宋集村委会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将代种的这一亩地分别登记到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2007年,李凤兰开始找徐友权等兄弟三人讨要承包地。由于徐友良、徐友刚外出务工,当年12月22日,经协商,徐友权代表兄弟三人与李凤兰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宋集村张东队李凤兰原承包耕地3亩,后转让给徐友权1亩、徐友良1亩、徐友刚1亩,经双方协商同意从徐友权、徐友良、徐友刚三户承包土地中每户拨1亩给李凤兰,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情况下,李凤兰享受国家各项补贴,土地给以上三户耕作。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署名为李凤兰与徐友权、徐友良、徐友刚,其中徐友权为本人签名,徐友良、徐友刚的名字为徐友权代签,李凤兰的名字由其儿子马学芳代签。
徐友良、徐友刚于2008年春节回家时,得知协议情况后不同意。由于协商无果,徐友良、徐友刚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徐友权、李凤兰签订的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徐友良、徐友刚分别与宋集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取得了其名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徐友权擅自将徐友良、徐友刚每户1亩的二轮承包土地处分给李凤兰的行为应属无效。
对于徐家兄弟三人擅自将代种的土地登记到自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的行为,法院建议李凤兰可向农业主管部门提起土地仲裁,或者另外提起行政诉讼,对政府部门错误登记承包地的行为进行纠正。 (李文业 周秋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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