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结婚后即是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妻子患病,作为丈夫应承担起扶养责任,逃避义务法不允许。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结了原告、妻子张某诉被告、丈夫陈某扶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自2009年5月起向原告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2007年,家住凤阳县西泉镇的张某与陈某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08年9月26日,双方登记结婚,张某即到陈某家生活。同年10月30日,张某因身体感觉不适,在陈某陪同下到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结论为张某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及狼疮性肾炎,陈某随即为张某办理了住院手续。在医院治疗几天后,陈某把张某丢在医院独自离去。此后张某一直由其父母陪伴照顾,为其治疗疾病。
法院认为,夫妻之间互敬互爱,相互扶助是我国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既已成立,就负有相互扶养义务。张某婚后患有疾病,并造成劳动能力限制,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丈夫陈某依法应给予照料。原告、妻子要求被告、丈夫给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李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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