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孩子游泳却未尽安全保护义务,致使孩子溺水。近日,凤阳人祁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获刑六个月。
祁某家住凤阳县大溪河镇长塘村, 2000年7月17日中午12时许,祁某在板桥河南岸田里砍草热了,便从板桥河南岸游到北岸,到未成年人小山家的瓜田吃瓜。吃完瓜后,祁某带小山过河回家,游到河水深处时,由于祁某体力不支,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致小山溺水死亡。事发后,祁某因害怕而逃跑。 2009年7月24日8时许,祁某被抓获。后受害人家属与祁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法院认为,祁某带小山过河,就负有对小山安全的保护义务,祁某应当预见自己可能没有能力将小山安全带过河,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小山溺水,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本案民事部分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得到被害方的谅解,遂对祁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李文业詹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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