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生活,双方平等协商互换住房,居住20多年后反悔,还想索要原住房,有违民事活动诚信原则。日前,经开庭审理,凤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王兴礼向王兴珠索要房屋的诉讼请求。
1974年,王兴礼在凤阳县武店镇前郢村西头三组建了砖墙、木梁结构房屋3间。1985年,王兴珠在该村民组新建4间砖墙、木梁房屋。1986年初,王兴礼因与邻居发生矛盾,不想在原住处居住,找到王兴珠连襟王兴军帮其调换住房。1986年正月,在王兴礼家,由王兴军主持,王兴礼与王兴珠签订一份房屋互换协议。第二天,王兴礼即搬入王兴珠新建的4间房屋。此后双方对互换后的房屋均进行了扩建。王兴礼因互换房屋后土地管理使用问题与其西侧邻居王兴群发生纠纷,随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兴珠归还换给其3间砖房和一间厢房。
法院认为,王兴礼与王兴珠的房屋互换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王兴礼认为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诉求王兴珠归还房屋无法律依据,其行为违反民事活动中的诚信原则。
(李文业
詹伯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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