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凤阳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未成年孤儿及其监护人提起的农村承包土地纠纷案,依法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承包土地权益。
张英今年14岁,父亲陈国维2004年去世。在张英二三岁时,母亲因精神病下落不明,父亲陈国维也因脑溢血丧失了劳动能力。 2000年1月,陈国维病重时,由当时的村文书陈国祥出面,将陈国维仅有的2.8亩承包地及4亩开荒地交给同村的陈有业、陈有德耕种。陈国祥代笔书写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陈国维土地转让给陈有业、陈有德两人,因为他病重不能干活。1.每人每年付陈国维小麦150斤、稻350斤,共500斤。2.提留、义务工等一切上缴费用由陈国维承担。3.待陈国维家人有能力进行生产时,土地就归还他本人。 4.不管旱涝,每年需交出以上粮食斤数。 ”陈有业、陈有德当时在协议上签了名,陈国仁、陈国利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上签了名,而陈国维因病重未在协议上签名。
协议签订后,陈有业、陈有德按协议约定给付了两年的粮食,后陈国维去世,陈有业、陈有德继续耕种陈国维家的土地,未再给付粮食。张英在其父去世后被外乡杭姓夫妇收养,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2009年,张英的堂叔陈国仁作为张英的指定监护人,将陈有业、陈有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陈有业、陈有德持有的土地转租协议无效,两人返还土地6.8亩及粮食9000斤。
这起土地纠纷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有业、陈有德与陈国维达成的协议是否有效;陈国仁作为监护人是否适格;争议土地是否应当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有业、陈有德提交的协议上没有陈国维的签名,且两人认可该协议是在陈国维病重时签订,而两转包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征得陈国维的同意,故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张英是未成年人,在其父亲去世、无祖父母、母亲下落不明等情况下,村委会作为张英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为维护张英的合法权益,指定其堂叔陈国仁作为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张英作为家庭承包户的一员,与其父陈国维共同享有2.8亩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不因其父去世而丧失。因陈国维的承包地是2.8亩,故法院支持张英要求返还2.8亩土地的诉讼请求,对超出的部分土地和给付9000斤粮食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桂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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