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案件,申请人为凤阳县国土资源局。
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凤阳县某村村委会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出售位于某村的集体土地进行新农村建设,非法获利120余万元,且在2008年9月在该地占用5797平方米耕地修路和建下水道。该行为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即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售、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建设。凤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该村委会作出了行政处罚,限其在十五日内改正出售集体土地的行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和下水道,恢复土地原状,并对出售集体土地行为获得的非法所得120余万元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18万元,而针对该村委会的非法占地行为,又处以12万元的罚款。
由于该村委会在法定期间没有申请复议,也未起诉,还迟迟不肯履行处罚决定,于是今年11月,凤阳县国土资源局向凤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该案已被法院受理。
·史小旭马世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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