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维根是凤阳人,在施工的扎钢筋过程中飞来横祸,被害人手中的钢筋碰到了头顶上方的高压电线,致其当场触电死亡。由于当地政府和供电部门对建筑审批和电网维护不当,最终和雇主一起站上了被告席。
2009年4月20日,受害人张维根受雇于徐勤先,为徐勤先建楼房,当日上午9点左右,张维根在所建楼房二楼扎钢筋时,不幸触及楼旁的高压电线,当场死亡。张维根的家人认为,徐勤先作为雇主,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张维根触电身亡。当地刘府镇政府为楼房的建房规划管理部门,对楼房建设、规划、管理中存在安全隐患,没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造成事故不可避免的发生。凤阳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有义务对线路运行情况和存在的潜在危险进行监管,由于未采取任何措施消除隐患,因而造成较大的严重后果。张维根家人将徐勤先、刘府镇政府和凤阳供电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合计396875.40元。
庭审中查明,徐勤先将经过政府批准的宅基地擅自向后移动了半米多,且房屋的建设也不符合审批要求。
法院认为,徐勤先作为雇主,对雇工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徐勤先同时作为房东,选任了没有资质的受害人进行施工,存在选任过错,故对受害人的死亡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刘府镇政府作为辖区村镇建设的规划、管理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范围内批准建房,在房主擅自改动建设位置及尺寸时,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凤阳供电公司作为供电线路的所有人、管理者,对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建设,没有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均存在管理不到位的过错,而受害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预见高压线路危险存在,同时其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法院综合评判对受害人张维根死亡造成的损失,由刘府镇政府、凤阳供电公司共同担责20%,受害人自身承担10%,徐勤先担责70%,赔偿张维根家人266204.76元,刘府镇政府和凤阳供电公司各赔偿张维根家人38029.25元。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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