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在利用当中学教务主任期间,与校长一起以入股形式将学校试卷印刷业务给他人承包,并先后三次收取干股分红共计5.5万元。5月12日,记者从定远县检察院获悉,该县首例收干股受贿案于日前作出判决,刘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该案是定远县检察院在查办凤阳县教育系统窝案中,承办人深挖线索自行发现的案件。经滁州市院指定管辖,于2010年7月开始对犯罪嫌疑人刘某立案侦查,经过办案人员细致的取证、侦查,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刘某在2007年至2008年担任凤阳中学总务主任期间,与时任凤阳中学校长的马某(另案处理)、校文印室承包人王某约定以入干股形式,帮助王某承揽“皖南八校”及两次滁州市联考试卷印刷业务,并于事成之后3次收取干股分红共计5.5万元。
据悉,该案是2007年7月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收受干股以受贿罪论处以来,定远县检察院查办的首例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犯罪的案件。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认定了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鉴于刘某在侦查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适用缓刑。
(冯祝苗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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