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到伤害,学校一定要承担责任! ”在很多家长以及市民的法律意识里,认为未成年孩子一旦进入校园内,就暂时将监护责任转移给学校。孩子无论是何原因受到伤害,学校都应该承担直接或者连带赔偿责任。不过,近日,凤阳县法院以及舒城县法院审理的几起校园伤害案件中,家长对学校赔偿责任的要求没有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结合案件,给本报进行了以案释法。
曹建(16岁)与唐宇(16岁)同为凤阳县中学高二的学生。今年3月1日下晚自习后,很多学生纷纷涌向宿舍,学校也没有将路灯开启照明。曹建正在埋头行走,哪知被唐宇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导致左胫腓骨骨折。送往医院治疗后,曹建的父母很生气,以唐宇将曹建撞伤,校方未尽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起诉到法院,要求唐宇与学校共同赔偿曹建的损失。
无独有偶,舒城县第二中学初中部的陈谋与郏弟是同班同学,两人都才14岁。去年11月2日,陈谋在教室前空地上活动后,准备回教室上课,哪知此时上课铃声突响,郏弟不知从哪窜出来,奔向教室,将陈谋撞倒,受到撞击的陈谋没有反应过来,倒地摔成右锁骨骨折。经治疗,陈谋共用去医疗费10141.33元。虽然郏弟家人也对陈谋进行了大部分赔偿,但是双方家长都认为,孩子在学校受伤,校方也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这两个案件最终审理结果,都没有完全支持家长的起诉意见。其中,关于校方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只有学校对学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有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案件中,无法认定学校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多承担补充责任,即使在赔偿后,校方也有权向造成事故的学生方追偿。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苗传君本报记者唐欢·
凤阳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在解释上述案件的判决时认为,关于未成年人在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损害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到底如何处理,一直是民事审判实践中一个热点、难点问题。尤其是校方在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内,是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责任。
教育机构的直接责任是指教育机构违反法定的教育、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在无第三者介入的情况下,由教育机构直接向受害的未成年学生承担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补充责任是指教育机构对于由第三者的侵权行为造成在其监管保护下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承担的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上述事件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行后,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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