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的一天,凤阳县府城镇一电瓶车销售店里来了一名陌生的“客人”,在说明自己要买车后,店主王某热情招待,让他逐款挑选,最终对方选中一款,并约好次日购买。一笔生意眼见做成,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这名“客人”却是一名经过精心预谋的抢匪。
次日上午,这名“客人”,即本案被告人刘某,依约来到王某的店里,要求王某将自己前一天看中的电瓶车调试好,王某按照要求安装好车辆后,刘某提出自己必须试驾一下,王某觉得自己的车辆并无任何质量问题,让他试驾一下也无妨,遂将钥匙交给了刘某。
刘某拿到钥匙发动车辆后,一个加速即窜出很远,沿着街道一直加速向前冲,车速也越来越快,丝毫没有掉头返回的意思。站在店门口的王某突然觉得情况不妙,立即驾车追赶,在追至县汽车站附近时,王某追上刘某,恰巧此时有巡警经过该地区,王某遂协同警察一起将被告人制服。后经价格认证机构认定,该被抢车辆价值1786元。
凤阳县法院审理中还查明,刘某2009年3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电动车一辆,已构成抢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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