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庄严肃穆的法庭上,审判长宣读着判决书:“一、被告人王二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被告人王二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波经济损失21444.57元……”随着“镗”的一声法槌声响,悔恨与茫然在王二柱的内心交织着。而然一切都太迟了,人总要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的!
案情回放:2011年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王二柱与其堂哥王乐、宋长浩等人在凤阳县体育馆遇同村村民柳田。王二柱因听王乐说柳田在网上骂王乐一事,90后出生的他一种打抱不平的好强之心顿起,便上前与柳田发生争执并动手打柳田,继而相互发生厮打,被宋长浩拉开。当晚8时40分许,感到吃亏的柳田邀集刘伟、陈旭、陈波等人到凤阳县府城镇华清歌城找王二柱理论。刚进包间的房门,王二柱见状拿起一个啤酒瓶,用力地敲在桌角并手持敲烂的啤酒瓶追撵柳田等人进行打斗,期间王二柱用烂酒瓶将陈波左脸划伤。当晚陈波被送往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徽疏浚医院住院治疗,2011年2月25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周,支付医疗费18810.67元。经医院诊断,陈波为左面部外伤,左腮腺瘘,左面部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系轻伤。
随后,王二柱在逃亡期间被公安机关抓获,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受害人陈波也向法庭提起了附带民事赔偿的请求。一起本来不大的网上闹剧,因为年轻的鲁莽、目无法纪,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王二柱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王二柱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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