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凤阳县某镇居民陆某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纠纷,陆某父亲等人赶到现场进行调解,王某、杨某与石某(已处)三人开车路过现场,陆某父亲分别给杨某、石某一支香烟,但未给王某香烟,王某不悦,借着酒劲与陆某父亲发生争执,三人遂用拳脚、砖头、木棍等对陆某父亲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系轻伤。
2011年12月检察机关向凤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杨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两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 ·何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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