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建一座新房供生产之用,没想到工程却“被豆腐渣”,使用月余即被大雪压塌。
2009年6月,凤阳县龙兴矿业公司因生产需要与当地一家彩钢瓦厂签订了厂房建筑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承建方彩钢瓦厂为发包方龙兴矿业公司建厂房两栋,工程采用全包形式(含工时费、材料费、土建工程等一切费用),工程总造价293250元,并约定了具体的付款方式,同时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三年。
2009年8月份彩钢瓦厂负责人张某正常开工,并于当年10月份竣工,11月份交付给龙兴矿业公司使用。龙兴矿业付给张某工程款234074元。不料,2009年年底,一场大雪过后,使用月余的彩钢瓦房却毫无征兆突然倒塌。
事发后,2010年8月,龙兴矿业公司委托监督监测部门对倒塌厂房使用的钢构架进行了鉴定,检验结果是:角钢伸长率不合格!事后,双方因重建合同协商未果,龙兴矿业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凤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依约使用符合合同约定的合格原材料,导致厂房倒塌。后又未履行重建义务,显属违约,最终判决张某返还龙兴矿业公司234074元。
工程质量人命关天,只向钱看而造就的豆腐渣工程,倒塌下来砸中的只能是自己。 ·王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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