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乡卫生院解散了,老马的几千元招待费却成了无头账。为了讨要这笔钱,老马跑断了腿,近日,无奈之下将卫生院的上级主管单位凤阳县卫生局告上了凤阳县人民法院。
老马在一乡镇经营饭店期间,原该乡卫生院为公务招待多次在其经营的饭店就餐; 2001年5月至2003年12月期间,共欠招待费6020元。双方结算后由该卫生院的负责人向老马出具了欠条,并加盖了卫生院的公章。 2004年2月9日,该卫生院解散,所属人员、业务、经费等划归县卫生局按职责管理。老马多次索要,一直无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老马所提供的欠条,能够认定其与卫生院之间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的成立。餐饮服务者在提供了服务后,有权要求消费者单位按照欠条中确认的数额支付餐饮费用。卫生局是该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管理者。卫生院解散后,它的行为后果,应当由卫生局依法承担。据此判决:卫生局支付老马餐饮费6020元及利息。
·张永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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