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吴女士散手人寰。 395000元的死亡赔偿金,又让她的5个子女闹翻了脸,有的主张按遗产继承,有的认为应按照共同共有进行分割。在争执得不可开交下,兄妹几人闹上了法庭。
吴女士与丈夫共生育5个子女,即长子谷大、长女谷二、次女谷三、三女谷四、次子谷五。丈夫早已去世。去年9月一天,吴女士在上街买菜途中不幸被一小货车撞伤。吴女士受伤后,被送往凤阳县中医院治疗,住院87天后去世。吴女士住院期间的看护及费用垫付,主要由谷五承担,其他兄妹也有看护;吴女士去世后,丧葬办理,主要由谷五及谷二、谷四办理,谷大、谷三在看护和费用上付出较少。
事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赔偿了395000元由谷五掌握、支出。办理完母亲的丧事后,兄妹5人在账目和死亡赔偿金分割上,产生了争执。谷五认为支出207038元,但支出账目兄妹没有清算,谷大、谷三认可各项支出为178577.40元。在无奈下兄妹几个闹上了法庭,谷五认为,母亲住院料理后事期间,其支付207038元。这赔偿款并不是遗产,不能平均分割,应考虑相关因素,精神上付出较多的人,多分,付出较少,应该不分,或者少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死亡赔偿金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九十八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基于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基于上述规定,该款的分割应扣除治疗及丧葬的费用支出,双方认可178577.40元支出应予扣除,其余的216422.60元方可进行分割。本案涉及的赔偿款非吴女士的个人遗产,不能适用遗产继承的分配原则进行分割,对该款应考虑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付出程度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等分配。据此判决,谷五扣除相关花费后支付谷三2万元、谷大3万元、谷二4万元、谷四4万元。
·张永坤张睿·
交通事故协商后达成协议
任何一方不能反悔
编辑同志:我前段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因负全责,我和对方在交通大队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对方20500元,现已履行完毕。但对方认为协议中的赔偿数额与实际损失差距巨大,要求我增加赔偿数额,请问对方能反悔吗? 读者:柳敏
柳梅读者: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与对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在交通大队的主持下签订的,该协议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不存在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的情形,因此,该协议已经达成并履行后,对方是不能反悔的。
本组信箱由黄冬松、刘瑶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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