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依法判处唐某、金某、龚某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7个月,各缓刑1年。
唐某、金某、龚某同在酒店上班,因经常受到老板的处罚,3人怀疑是同事贺某经常在老板面前打他们小报告所致,于是3人到饭店宿舍质问贺某,问其为什么经常在老板面前打小报告,害得他们经常受老板处罚。贺某不承认有打小报告一事,随即双方发生口角,3被告把贺某拖进宿舍就一阵暴打,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贺某腰部骨折系轻伤。鉴于3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法院依法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朱 伟 罗厚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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