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日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纠纷案中,驳回原审被告一成某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四凤阳公路分局不对原告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该分局今年胜诉的第一起涉路民事诉讼案件。
今年1月17日6时20分,原告蔡某驾驶皖D28805重型自卸货车,沿S207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盘龙酒店门口时,因避让盘龙村村民委员会堆放在路面上的土方,与对向行驶的被告成某驾驶的苏1340689变型拖拉机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住院治疗。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成某、盘龙村村民委员会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以无力承担治疗费用为由向凤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以管理失误为由将凤阳公路分局列为第四被告诉诸公堂。
凤阳县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1日、4月16日和5月8日先后三次对本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事故发生在S207线凤阳段路面工程改善期间,该路段尚未竣工验收交付凤阳公路分局养护管理,判决凤阳公路分局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2014年8月6日开庭审理,中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成某提出凤阳公路分局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上诉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行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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