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阳讯 最近凤阳县法院审结一起受贿案件,被告人周波因犯受贿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同时判处对已追缴的39万元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周波其他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被告人周波原任凤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副教导员、巡防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1月兼任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大队大队长。在其任矿山执法大队长期间,在仅仅一年多的时间里,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索取收受凤阳杜氏矿业有限公司、田珍、王杰等单位和个人现金人民币1177000元、价值18000元高档手机2部、价值8062元港币的金锁一把及价值4673元的金项链一条,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凤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贿赂数额特别巨大,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周波在案发后能主动坦白其犯罪事实,且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以及主动退出了部分违法所得,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秀兰)
新闻推荐
康士录:本院受理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17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
凤阳新闻,有家乡新鲜事,还有那些熟悉的乡土气息。故乡眼中的骄子,也是恋家的人。当我们为生活不得不离开凤阳县而漂泊他乡,最美不过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