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护人为了自己利益,在管护的林地灌水插秧,致部分林地上的树木濒临死亡或停止生长,造成被管护承包人损失。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林地管护合同纠纷案件。
2002年11月,韩某承包了原来安县相官镇新城村的101亩土地用于栽植杨树,承包期为10年。2008年11月,韩某与杨某签订了一份暂定3年的林地耕种管护合同,合同主要约定杨某可以在林间树下耕种,但要对林下土地翻耕除草,进行树木林间管理,保证树木正常安全生长,韩某不收取费用。2009年春,杨某在韩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约20亩的林地间栽种水稻,韩某得知后,要求杨某以后不能再在林间栽种水稻,会影响树木生长。2010年4月16日,杨某不听韩某劝阻继续在20亩林地间灌水插秧,造成这20亩杨树濒临死亡或停止生长,韩某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韩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解除两人之间签订的林地耕种管护合同。(赖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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