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人民法院近日调解处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案,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了案件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
2010年11月12日,薛某(1995年8月生)驾驶电动车与徐某(1997年2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徐某受伤。事故责任认定为薛某的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徐某的监护人负次要责任。徐某因此起交通事故发生医疗费23752.08元,双方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徐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按主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事故发生时,薛某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官经过多次调解,促使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薛某赔偿徐某人民币2万元,由薛某的法定监护人、其父亲支付,于3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徐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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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来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