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法院近日审结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1年5月13日22时许,陈某某与朋友前往来安县双塘乡宋某家玩,发现俞某也在宋某家中打牌,因陈某某与俞某等人曾经发生过纠纷,被俞某打过,陈某某顿生报复俞某的念头。陈某某乘俞某未发现自己,悄悄退出门外,从自己车内取出一把砍刀冲进去。俞某背对着陈某某正在打牌,陈某某用刀朝他的后背砍一刀,俞某发觉后往后退,拿一个凳子挡,陈某某又用刀朝俞某身上砍,将俞某的面部、右手等部位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滁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俞某左面部、右手食指及右手中指均为轻伤,右背部及右前臂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某赔偿俞某医药费1万元。 (李 研 李光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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