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雇员受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陈某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承担70%的责任,李某某承担各项损失的30%,负次要责任。
2011年5月29日,陈某某经李某某雇请为李某某家里修理热水器。次日上午,陈某某由李某某带领来到李某某家中。陈某某爬上二楼顶,意外发生了,陈某某失脚跌入一楼地面,当场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造成损失1085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某与李某某之间已经形成雇佣合同关系。陈某某自称是维修热水器方面的专业人员,在给李某某家修热水器时,理应尽到其自身安全防护义务,在明知在楼顶修理热水器将有坠楼危险时,自己未系防护绳,况且在李某某已尽提醒义务的前提下,仍未采取防护措施,对摔伤的结果应认定为有重大过失,而李某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 研 张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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