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为进—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近日,县政府制定出台了《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机制、交易范围、交易各方主体权力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推进了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规范化、法制化建设。
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实行“—委—局—中心”的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单位操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分权运行体制。建立受理备案、见证监督、专家选取、保证金专管等分段管理机制。
推行交易目录管理。制定《来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国有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全部纳入目录管理。规定列入目录的项目必须在交易中心交易。未达到目录规定数额的项目,项目单位须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采取简易方式进行交易,并报备交易结果。鼓励未列入目录的项目进入交易中心交易。
明确竞争主体权力。公共资源交易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竞争主体认为交易文件、过程、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出异议或质疑,也可依法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行业监督部门投诉。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追究行政责任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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