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追尾肇事案,依法判处被告人戴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经查,2010年7月20日,戴某骑摩托车沿1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其行至明光市境内时,追尾撞上张某所骑的人力车,造成张某当场死亡。案发当日,戴某即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就民事部分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能主动投案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法院遂从轻作出上述处罚。
(卞广庆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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