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身为土地管理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对他人违法建房、土地置换给予关照,收受贿赂。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自2008年至2010年4月,被告人张某任明光市明东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所所长期间,在查处当地违法用地建房、负责土地置换等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和购物卡合计72800元。2010年5月27日,张某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退缴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计72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酌情作出判决。(卞广庆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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