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凤阳县原交通局局长高某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高某某犯受贿罪,处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同时对其犯罪所得赃款80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现年50岁的高某某出生于凤阳县,曾任当地某乡、镇党委书记、监察局局长、交通局局长等职。在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计802000元,在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802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为其退出了全部赃款,对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匡海燕孙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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