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依法判处朱某某及其妻子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全椒县信用联社34万元及利息,两被告如不履行,原告有权对抵押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得款优先受偿。
据悉,2008年1月19日,朱某某与全椒县信用联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同时,朱某某和妻子又与该信用联社签订了抵押合同。后朱某某付利息至2008年10月30日,本金及下欠利息拒付。全椒县信用联社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朱某某和妻子归还借款34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与全椒县信用联社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朱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及利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而全椒县信用联社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开磊 记者李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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