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成立的房产置业公司因经营中产生矛盾,退股时又引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新农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陆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新农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陆某购房款36万元及利息。
2007年9月,陆某等4人出资成立了全椒县新农房产置业有限公司,公司与全椒县石沛镇人民政府签订用地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该镇农民代建新农村房屋,镇政府协助为代建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2008年6月,因经营中4合伙人之间产生矛盾,陆某等3人退股,并在全椒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由合伙人之一的蔡某独资经营。因当时该公司无资金退还陆某等人入股款,陆某便与该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和购房合同,公司以全椒县石沛镇高井村开发建设的新农房卧龙新村3套房屋出售给陆某,抵偿陆某25%股权,计款36万元。然而合同签订后,该公司却未能如期交付房屋。陆某屡次催促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立即交付房屋,并办好土地使用权证,赔偿违约金72000元。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在工商部门办理的退股、企业变更手续合法有效。该公司与石沛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协议约定为该镇农民代建房屋,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陆某以转让的股权购买该公司代建的新农村房屋显然不符合现行农村用地政策规定,损害了当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故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应属无效合同,由此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亦无效。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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