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汪某从一石料厂拉运石料,欠下别人货款8万多元,本以为已过了两年诉讼时效,别人就不能再找自己要钱,没想到对方还是将自己告上了法庭。
今年3月底,全椒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从2004年起,汪某采取赊购的方式从陈某处购买石料,截至2007年10月共欠货款150588元,并出具欠条交陈某收执。后经多次催要,汪某陆续归还了70000元,尚欠80588元拒不给付。庭审中,汪某对欠款事实没有异议,但却辩称自己出具欠条到现在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过。法官当庭告知,两年诉讼时效是指在欠条中约定还款期限,且到期后两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法律将不再保护。而汪某出具的欠条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是20年。因此陈某的主张于法有据。遂判令汪某7日内一次性给付陈某货款80588元并承担本案各种诉讼费用1835元。 ·张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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