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4个多月女方回娘家,生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分居5年多互不往来。 5年后同居女友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承担双胞胎女儿抚养费。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盛某自2011年1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虞某抚养非婚生女小美、小丽生活费460元,教育、医疗费凭发票各半承担,至两女儿独立生活止。
云南人虞某与安徽全椒人盛某于2005年7月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相识并同居,当年11月虞某独自回娘家,2006年6月20日,虞某在家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儿小美、小丽。5年多虞某与盛某互不来往,现两非婚生女已4岁多,盛某既未见面也未付过抚养费。 2010年9月19日,虞某以两非婚生女系其与盛某同居所生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盛某承担两非婚生女生活费至18周岁止。
庭审中,盛某书面申请,要求两非婚生女做亲子鉴定,然而申请递交后,盛某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双方确定的鉴定机构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缴纳鉴定费,也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所鉴定。
法院认为,虞某要求盛某给付两非婚生女抚养费,盛某要求亲子鉴定,虽有书面申请,却未缴纳费用,又未去鉴定,依法应按自动放弃处理。盛某已认可与虞某同居,结合两非婚生女出生、医学证明时间与双方同居时间,符合医学规律及电话、录音等证据分析,虞某提供的材料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证明两人同居与两非婚生女出生存在因果关系。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角度考虑,法院依法推定虞某提出两非婚生女与盛某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根据两非婚生女生活现状及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每人每月生活费230元,教育、医疗费各半承担。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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