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回家途中驾驶摩托车摔伤,无证驾驶是否可以作为否定工伤认定的条件?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一行政案件,依法判决维持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0年5月29日,在全椒县开发区某公司上班的童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意外摔倒,造成左股骨粉碎性骨折、头部外伤。童某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请求,同年12月,人社局出具工伤认定决定书。童某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县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某科技公司认为,童某系无证驾驶,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人社局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和认定的职权;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童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下班途中,地点也是其回家的必经之路,符合认定工伤的法定条件。童某虽无证驾驶摩托车,但其行为不在《工伤保险条例》排除性规定之列。全椒法院遂依法作出了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判决。
·尤龙 孙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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