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参加组团旅游,途中遭车祸致伤残,经法院判决获得赔偿和6年护理费,现护理期限已过,要求继续给付护理费遭拒。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全椒县中国旅行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任某5年护理费54750元。
2003年10月25日,全椒县退休教育工作者协会与全椒县中国旅行社签订《安徽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全椒县退休教师任某作为成员参加组团到山东等地旅游活动,因乘坐旅行社租赁的客车在途中发生车祸,任某受伤,后任某诉至全椒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旅行社支付任某各项损失18万余元,其中包括6年的后期护理费计45068.4元。现6年过去了,如今已76岁的任某仍需护理,曾多次向旅行社讨要后期护理费遭拒绝。任某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旅行社继续给付5年的后期护理费,每天按40元计算,计73000元。
庭审中,全椒县中国旅行社辩称,当年法院已判令给付任某6年后期护理费,判决书已生效,我社已履行,现不应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任某参加旅行社组团旅游,因车祸受伤致残,证明旅行社旅游团成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任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当时判决旅社行赔偿任某损失,其中6年的后期护理费是按任某的年龄计算的,现6年已过,但任某仍需护理,其要求旅行社继续支付5年护理费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任某和本地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护理费按每天30元计算,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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