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椒县的罗女士离家出走两年后,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罗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婚生子小松由李先生抚养,罗女士每月给付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凭学校发票和县级以上医院发票各负担一半。但房产分割要求被驳。
2005年12月,罗女士、李先生登记结婚, 2006年生育一子。婚后夫妻性格不合,经常为琐事吵打。2009年,罗女士丢下年仅3岁的儿子,擅自离家出走,夫妻一直分居生活。今年罗女士回来后,提出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同时要求分割位于全椒县原手拖厂的两间平房。
法院认为,罗女士不顾年幼儿子的生活和教育,擅自离家出走两年无音讯,对儿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夫妻之间感情确已彻底破裂。罗女士提出不负担小孩生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罗女士主张分割位于全椒县原手拖厂的两间平房,由于该房是李先生父亲房改时购置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是李先生父亲,该房产权不属李先生和罗女士所有,另外加盖的两间小房没有房产证且罗女士也没有举证是其出资建设的,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罗女士无权分割结婚时居住的房产。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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