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植培
案情介绍:杜某因手头缺钱,遂想通过盗窃机动车车牌照后藏匿以此敲诈他人钱财。于是杜某在 A市购买一手机卡,卡号为13485913384,又在B县农业银行用杨A某的身 份 证 办 理 一 张 银 行 卡 , 卡 号 为6228483150868910316。 2011年1月9日至15日,杜某先后窜至B县、C县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机动车车牌照后藏匿,并在被盗的机动车上留下联系电话和银行卡卡号,让被盗车牌的车主与其联系,并往该银行卡内汇款,共敲诈他人人民币3280元。
分歧意见:此案在对杜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时,主要存在以下观点:
观点一:杜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二:杜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观点三:类似案件的定性,要根据具体案情来定性,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按敲诈勒索罪处罚,必要时可以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杜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首先,杜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车牌照,其手段行为触犯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目的行为触犯了敲诈勒索罪。其次,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择一重处。敲诈勒索罪处罚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方面,从两罪的基本犯主刑量刑幅度来看,都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基本犯有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因为附加刑也是刑罚的种类之一,所以从两罪的基本犯来看,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处罚重于敲诈勒索罪的处罚。另一方面,从两罪的情节加重犯来看,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多次或者大量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盗窃国家机关证件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等等。而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起点是1万元。再次,杜某多次盗窃国家机关证件,并用于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应该属于情节严重。而本案敲诈勒索数额只有3280元,不足1万元,所以本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重于敲诈勒索罪处罚,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杜某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杜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机动车车牌照后藏匿,并对被害人实施了要挟,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且数额较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杜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笔者认为类似案件的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来定性,不能一概而论。首先,类似案件在不同地方有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认定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也有的认定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其次,就本案的案情来看,笔者认为观点一尽管从牵连犯的角度阐述,符合法律规定,但本案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更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杜某因为手头缺钱,主观上只是为了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客观上也实施了勒索他人财物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我国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本案定性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杜某的量刑幅度应该在三到十年之间,量刑明显偏重,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再次,类似案件,如果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不足1000元,也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此时为了有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充分发挥刑法的功能,本案应该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按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作者单位: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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