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欠条上写有附注为由拒付欠款,债权人诉至法院。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欧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郭某人民币17850元。
2011年1月,郭某到欧某承包的建筑工地上做瓦工,至2012年1月30日,双方结算工资,扣除郭某已预支的1700元,欧某尚欠郭某工资款17850元。欧某当时因无款支付,便写一张“欠到郭某瓦工工资款计17850元”(注:结账付款时需按实际工时及工资重新核对方可支付工资款)欠条交郭某收执,并口头承诺今年春节后付款。春节后郭某多次找欧某索要欠款,直至郭某生病住院急需用钱,欧某均以种种理由拒付。无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欧某立即支付工资款17850元。
然而欧某辩称,其当时在欠条上注有结账时需按实际工时及工资重新核对方可支付工资款,郭某也知晓,但后来郭某不同意重新核算,故其拒绝支付。请求在法院主持下,重新核对实际工时后,据实给付。
法院认为,欧某欠郭某工资款,事实清楚,有欧某亲笔所书欠条佐证,欧某虽在欠条上注有结账付款时重新核对实际工时,并在庭审时要求重新核对郭某实际工时,但郭某对此不认可,且欧某也未提供重新核算实际工时的有关资料及证据。依常理,债务人在出具欠条时应当将账目算清,然后才出具欠条。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欧某在出具欠条前,将郭某预支款已经扣除,说明欧某对欠款数额已经确认。现又以当时没有核实实际工时,要求重新核实为由否认欠条,显然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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