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人,施工中用手扶着的脚手架突然倒塌,致一民工从高处跌落地面摔伤。近日,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件,依法判决被告路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某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交通等费计14373.48元;被告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是全椒县兴隆建材厂业主,其将钢结构厂房维修工程以4500元发包给不具有维修钢结构厂房资质的路某。 2011年6月22日,路某招聘原告农民工徐某去做工,约定每日工资60元,当日上午11时30分在无任何防护设施的情况下,路某用手扶着脚手架要徐某与另一民工站在上面将拆除的钢结构房梁往下搬,因脚手架不稳固,在搬房梁时突然倒塌,致使徐某从高处跌落地面摔伤。徐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用去医疗费8766.09元。出院后,徐某要求路某、李某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与路某之间存在雇佣合同关系。依法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明知路某不具有相应资质和无安全生产条件却发包之,由此发生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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