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对于中国人来说,每逢清明节,祭祖追思、扫墓祭奠等活动都是必不可少的。清明节期间风干物燥,祭祀扫墓活动多,很容易导致山林火灾发生。由此而引发的纠纷、诉讼每年不在少数。广大市民在扫墓祭祀时一定要按照祭祀规定,提高防范意识,不要在树林、草地和草垛附近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做到燃烧纸钱等物后一定要将燃灰清理干净,以免死灰复燃,引起火灾。本期编发两例清明祭祀失火案,希望对您有所启示。
清明上坟引发森林火灾
2011年4月1日17时许,徐某某至全椒县六镇镇柴岗村周洼林场给其父上坟时,因燃放鞭炮不慎引起周洼林场着火。经鉴定过火面积139亩、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法院认为,徐某某在清明祭祀时因不慎而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9.2公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万元,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失火罪。鉴于徐某某系过失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一审以犯失火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夫妻祭祀毁损公私财物
2012年3月28日上午,肖某某与其丈夫到全椒县西王镇西王村长洼口生产队西边山场上坟。肖某某用打火机将草纸点燃,因当天刮风,将烧着的草纸刮到坟上茅草中,引起山场林地着火。肖某某和丈夫随即全力扑火,但无法扑灭。肖某某遂叫丈夫用电话报警,其丈夫边用电话报警边到山下喊人扑火。后在群众和消防队员的奋力扑救下,将火扑灭。经鉴定,此次火灾造成过火林地面积323亩(21.5公顷)。肖某某也因疏忽大意发生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失火罪。鉴于肖某某系过失犯罪,在案发后能够积极扑火并自动请求他人报警,属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全椒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司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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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行为人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出于自信的过失,结果发生了火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条的规定,过失引起火灾,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应立案追诉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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